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 mm 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 流速(m/s) 管长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