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0%。
第六章 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电厂自查自评自改
(一)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工作;
(二) 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所规定内容,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 对已查找出的危险因素或生产安全隐患,应逐项进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
第十九条 发电厂安全评价申请
(一) 发电厂在完成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的前提下,按本规定附件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内容、格式填报,提出安全评价申请;
(二) 东北电监局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安全评价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安全评价条件,将与企业取得联系、沟通相关安全评价事项;若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发电厂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安全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 安全现状评价机构选择
(一) 发电厂具备安全评价条件后,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依法取得国家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且在其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协商安全评价有关事项;
(二) 企业与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签订包括评价项目、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评价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的贮灰场安全评价合同;
(三) 企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后,签订安全现状评价合同前,应将选择的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报送东北电监局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评价
(一) 贮灰场现场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评价机构按《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评价,发电厂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 安全评价人员应广泛深入实际,认真进行现场考察,查看地形地貌、人文地理、周边环境、贮灰场运行情况、坝体及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贮灰场安全管理等,并提出贮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三)现场安全评价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的原则,做到“查细、查全、查实” ,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 安全评价机构提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版后,由东北电监局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
(二)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讨论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对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审结论意见,并形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会议纪要”;
(三) 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贮灰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及现场复查确认;
(四) 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以及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评审会;
(五)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相关事项,做好隐患整改与确认工作;
(六)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不合格的,需进行修改补充;两次评审不合格的,按评价程序,由发电厂重新选择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贮灰场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情况处理
(一)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合格,但安全等级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的为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
(二) 未通过贮灰场安全评价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 东北电监局及发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应动态监督发电厂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四) 发电厂在完成隐患整改后,重新履行评价程序,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时只对“不符合”评价项目和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五) 经评价组复评确认,发电厂已对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隐患全部整改并达到标准,报东北电监局同意,可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隐患整改计划落实、监控承诺及确认
(一) 发电厂应针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及评审会议补充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安全隐患,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见(附件3),重大隐患整改项目需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送东北电监局和安全评价机构;
(二) 发电厂在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时,应按整改完成时限分类编制。一类为首次整改期(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的项目;另一类为在首次整改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但需要在首次整改期内制定严密可靠、具体可行的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项目;
(三) 发电厂应按照《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认真组织落实,并主动联系安全评价机构,及时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企业隐患整改确认分为首次隐患整改确认和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两个阶段完成。
1、首次隐患整改确认。《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会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为发电厂首次隐患整改期。首次隐患整改期满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达现场,对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包括对后续隐患整改监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的确认),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完成隐患整改确认工作。
2、后续隐患整改前监控。按照企业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由于某种原因未列入首次隐患整改期完成的项目,均为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发电厂应在隐患整改前,认真制定或采取具体、完整、严密、可靠的措施加以监控,防止或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3、对逾期未完的隐患整改项目的处理。按发电厂制定《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发电厂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东北电监局上报贮灰场隐患整改计划调整意见,经东北电监局同意,方可按调整的整改期限组织实施。
4、后续隐患整改确认。对于发电厂后续隐患整改项目及发电厂逾期未完的整改项目,由安全现状评价机构负责,动态跟踪确认,直至发电厂《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所列隐患全部整改。
(四)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应本着“真实、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对发电厂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予以确认,及时按规定向东北电监局报送《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见(附件4),并对其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验收及审批
(一)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验收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提出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按本规定附件2内容、格式填写《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报东北电监局审查备案;
(二) 评审工作中,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评审后评价机构将于十个工作日完成修改报告,东北电监局另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复:
1.发电厂未经东北电监局同意,首次隐患整改项目尚未完成;
2.发电厂未对首次、后续整改监控项目落实监控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承诺;
3.发电厂贮灰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控制,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
4.安全评价机构所作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对发电厂存在的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辨识、风险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较为严重的评价质量问题;
5.存在其他不予通过评审的问题等。
(四)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版)》、《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一式三份,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东北电监局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文档资料管理
东北电监局、发电厂、安全评价机构均应指派专人对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关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妥善管理,备查。
第七章 验收及公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贮灰场安全等级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验收。
(一) 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正常灰场”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 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病态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正常灰场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后予以验收;
(三) 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限期整改,消除险情;
(四) 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急灰场”的不予以通过验收,发电企业应立即停产,进行抢险。
第二十八条 经过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审论证被确定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和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和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东北电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险情灰场或危急灰场的发电企业,应评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
第三十条 评定为“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限期整改发电厂”的,在整改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后,经重新复查复评,具备条件者,可重新评为“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
第三十一条 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统一发公告并颁发“通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发电厂”牌匾与证书。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二章“评价范围及时限规定”,应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发电厂,未按东北电监局下达的《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计划》完成或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不按规定申请评价的、弄虚作假、虚报指标企业,东北电监局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在整改期内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的发电厂,东北电监局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建议电网企业将发电机组解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危及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完成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或未按《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完成隐患整改的发电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电厂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东北电监局将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及区域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对于企业逾期未能完成的隐患整改的项目,将定期在区域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贮灰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发电企业,不予以颁发“发电业务许可证”,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北电监局制定并颁布,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东北电监局。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相抵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电监会条例、规章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东北监管局颁布的《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2008年版)》同时废止。
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附录2:参考文献
附件1: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申请书
附件2: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书
附件3:贮灰场(首次、后续)安全隐患监控计划、整改承诺书
附件4: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首次、后续)隐患整改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