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应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临时电源线布置要规范,不准随地乱拉电源线。
第十七条 穿过临时电源箱孔洞的导线部分,必须加套管。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是软皮防水电缆线。
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准阻碍正常通行,不准拖至地面,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并有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临时电源线接引不准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
第二十条 新安装的临时电动机、开关箱须敷设临时电源时,电源引线必须架空或穿入电缆沟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电力电缆外壳在制作过程中应同时制作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安装的临时电源在每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源线。
第二十三条 临时照明电源在照明箱处必须作可靠接地,防止作业人员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二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风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不许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五条 移动电缆盘应随电动工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的应粘贴合格标签,对于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保证在现场使用的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临时电源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告知该电源箱或配电盘责任单位,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在配电盘接引的,先通知运行单位停电,然后由配电盘责任单位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