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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临时电源使用的审批、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临时电源时,公司内部单位可在就近的检修电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单位由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接引,设备检修责任单位监督执行,并通知检修电源箱责任单位。
        第八条 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条 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条 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从检修电源箱接引电源时,如不使用插头接引的,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接引。
        第十一条 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临时电源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第十四条 现场所有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二)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 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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