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1.4.1 在使用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包括停运的备用设备),分为三类:
1.4.1.1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
1.4.1.2 部分停电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1.4.1.3 不带电的工作系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体部分的可能。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架构底部进行工作,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1.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须遵守下列各项:
1.4.2.1 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1.4.2.2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1.4.2.3 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a. 工作票制度;
b. 工作许可制度;
c. 工作监护制度;
d.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1 工作票制度
2.1.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三种:
2.1.1.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2.1.1.2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2.1.1.3 口头或电话命令。
2.1.2 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1.2.1 高压设备上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1.2.2 高压室内外的二次控制,保护回路和低压线上进行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做安全措施者。
2.1.3 使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1.3.1停电作业;
2.1.3.2 在带电设备外壳上进行工作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1.3.3 控制保护盘、低压配电盘、配电箱、低压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1.3.4 二次线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2.1.3.5 在控制室按装电度表、指示或记录式表计,负荷定量器等;
2.1.3.6 用钳型电流表测量低压回路的电流。
2.1.3.7 主变、油开关取油样;
2.1.3.8 在变电站进行低压设备安装调式工作。
2.1.4 其它工作用口头电话命令。
2.1.4.1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2.1.5 工作票填写应标准化、规范化,技术术语应统一使用调度术语。
2.1.6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且不会触及带电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享一张工作票。
变电站全站停电,一个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电,所有不同的地点,不同工种,同时进行工作,可以发一张工作票,一个总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各班负责人总人数要将工作任务详细填明。
2.1.7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同类型工作可以发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2.1.8 全站或一个电压等级全停电,在计划的时间内,一部分工作或一单元设备已完工并具备送电条件,而另一部分尚未完工,仍须继续进行工作,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用电需要情况决定恢复部分设备供电,在送电前,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新的安全措施后,才能继续进行工作。考虑现场工作情况,有时工作票签发人不在工作现场,办理新工作票由签发人将新的工作全部内容用电话传给值班员,作好记录,填写新的工作票。
2.1.9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在开始工作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有专人负责监护。
2.1.10 变电站内进行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应根据工作范围是否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不停电,办理第一、第二种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可进行的工作事先应征得生技部同意。并应按规定向县调提出申请。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由施工单位向生技部联系,并签发第二种工作票交变电站值班员由变电站派出专人负责监护。
2.1.11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开始前交给值班员。若因特殊情况,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填好的工作票电话全文传达给值班员,值班员应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第二种工作票可在当天予先交给值班员。
2.1.12 第一、第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到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应在一小时前向调度员提出并得到批准。
2.1.13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在工作票栏若扩大原有的工作任务,由工作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原有票上填写新的工作项目。若新增工作项目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1.14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1.15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本单位人员、技术水平、思想状态,熟悉管辖区内设备系统布置情况,熟悉部颁“安规”及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或技术骨干担任,并经过“安规”考试合格,通过专业训练,经局生产副局长批准书面公布。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由领导书面批准予以公布。
2.1.16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1.16.1 工作票签发人
a. 工作的必要性;
b. 工作是否安全性;
c.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