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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五、管理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应赋予海事部门参与对已经上船偷运、夹带危险品车辆检查、调查及处罚权。

    2、加强现场管理。目前车渡船应参考滚装船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1)船舶及码头检查。检查码头、船舶消防器材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和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船舶是否超载、是否按规定悬挂信号和按照配载图进行装载、出港时间及气象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危险货物车辆是否停泊在划定安全作业区范围内等。2)车辆载运检查。车辆是否照《水路危规》张贴标志和进行有效系固绑扎、是否配置防火星网罩及不出现货物泄漏现象、油箱密封性能是否良好等。严禁“三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的车辆)装船运输。对不符合车辆和货物承载要求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时纠正,必要时可禁止船舶离港。3)船舶承运检查。按照交通部“2002年1号令”的规定,载运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不允许载运危险货物,并明确除每车2名司机和1名货物押运员外装载危险品车辆严禁搭载其他乘客,车渡船至少也应执行该项规定。同时必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了夹带危险品车辆黑名单,对经常夹带危险品的车辆实行每趟必检制度,力求在源头上查堵危险品,确保人命财产安全。

    六、参考建议

    1、提高载运危险品车辆船舶的运输能力。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畅通和不影响企业生产,要新造或改造现有船舶为滚装船以提高抗风等级等船舶设施设备能力。

    2、采用先进科学检查设备和手段。只有具备了可靠的科技手段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更好更快为企业提供快捷安全服务。建议由政府、港口、渡口经营人共同出资分摊解决购买设备的费用问题。

    3、建立完善通报机制。海事、港口、交通等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危险品车辆数据库,共享查堵资料和互通信息。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次夹带危险品车辆进行媒体曝光。

    七、相关定义

    1、滚装船舶:系指具有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2、汽车渡船:用于渡运汽车及随车人员和乘客过江河、海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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