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现状
为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目前海事、交通、公路等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实施“专船专渡”。为解决岛上军民用汽和用油等问题,由市政府经多方协调,实施危险品“专船专渡”制度、采取规定抗风等级和实施船长开航前声明等安全措施,管理效果良好,但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彻底解决。
2、联合执法。海事部门对车渡实行现场签证,渡口所负责对过渡车辆现场监控和抽查工作,期间查获了大量的偷载、私藏、夹带危险品车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现场宣传力度。海事部门在渡口所附近张贴告示栏、悬挂安全标语、发送宣传资料,并加强对船载车辆安全系固方面的检查。渡口所与司机签订拒载危险品协议书,通过广播向旅客和车辆司机宣传教育,还开展举报危险品偷运过渡有奖活动,激发群众打击违反行为的热情、最大限度发挥群策群力的巨大作用。
四、问题分析
(一)关于目前是否可以渡运危险品及现场管理的问题
目前船检证书注明该船船舶类型是航行海域的车渡船,不是滚装船舶且没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因此不能装运危险货物。
(二)关于该渡船若要渡运危险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因此,该渡船还应经船船检验属滚装货船或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方可渡运危险货物。
2、按有关规定向海事部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钢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经船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4、渡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并持有适任或合格证书。
5、渡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渡船应当制定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溢油污染应急计划报海事部门审批及备案。
6、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按船舶报告制度要求向辖区海事处报告船位情况。
(三)关于油类专渡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问题
车辆属包装类中的运输组件,按《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易燃液体危险货物的定义,闭杯闪点60°及以下的包装类液体为危险货物。因此,若渡运闭杯闪点在60°及以下的油类则违反相关的法律规范;若渡运的闭杯闪点在60°及以上油类不违反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