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活动,进行有偿服务,其服务活动必须遵循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对其承担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毕竟是企业,以赢利和社会公益性服务为目标是其经营宗旨,但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然本性。因此,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克服“政府失灵”的同时,又有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即其自身的趋利性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转嫁经营风险甚至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发挥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职能社会化、市场化、法律化。如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粤经贸安全[2001)196号文件),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安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都规定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不得进行有违市场经济法则的不公平竞争。
近两年来,我国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按照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危险化学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企业应当于2005年1月13日之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要申请办理该许可证,必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社会的需求和法制的驱动又加速了我国安全评价中介市场的发展。
值得重视的是安全中介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从某些政府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或集团公司分离出来的安全中介公司利用其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和行业优势搞不正当竞争;还有一些安全中介公司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服务权,以得到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和有利的市场地位;通过威胁利诱,强制客户委托其提供服务;利用竞相压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其他安全中介企业的合法市场竞争活动,甚至一些中介公司与企业勾结,在安全评价报告上弄虚作假。因此,对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监督与管理是当前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
从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程序及运行中所要面对的各种角色出发,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对中介服务公司的成立进行资格审查,并且加强对其内部管理。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现阶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施资质核准和资格注册,只有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另外,部分中介服务机构有一味贪图安全评估市场的赢利,内部管理较为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严等种种现象,危及了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应加强其内部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档案,实行年度审核,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制度。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应通过资质核准和统一的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如广州市公布的《广州市安全中介机构服务公约》(试行)对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资质以及其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实行从政府到行业协会的层层监督。
在不干扰中介机构经营和保护其经营机密的前提下,除了在政府层面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外,应通过行业协会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其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之内的工作。于市场规制而言,由于微观市场主体交易活动错综复杂,客观上需要一个经过严格资格审查而依法成立、具有专业技术优势和高度公信力、站在公开立场上提供中介服务、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的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在安全生产方面其业务不应与专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只有这样,安全行业协会的监督才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上应注重收集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定期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成员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研究行业自律管理规则,从行业组织的角度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评价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等等。
3)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竞争行为。
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制订统一的规范和制度,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过多的干预和限制,可能影响市场运营的效率。目前安全生产中介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同行业之内竞相压价,有些中介机构以完全不可能的价格承担企业的安全评价业务,这样惟一的结果就是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勾结,即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上弄虚作假,走形式走过场,失去了评价报告的真正意义。因此,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是否可以三方合作,分门别类地对安全评价的各个子项目进行具体的划分,并定出初步的指导价格,以利于安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这将是一项相当细致、花费时日并且庞大的工作。
4)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检查。
中介机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工作,但中介机构也是一个经营实体,利润对他们来说同样具有吸引力,所以,在实际中很难避免弄虚作假的现象。在受理之初,本应一票否决的,中介公司在利润的驱使下仍然承接业务;或者有些公司的受理数量完全超过其评价能力,这样,不可避免地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出台了一整套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组建了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懂政策的专家组。中介公司的评价大纲出来后,要送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完成后,再次送专家组进行评审。如果一个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价报告连续两次被专家组否定,按照规定就要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受到处罚。由于监督体制健全、规章完备,该市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逐年提高。所以,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是对中介机构进行有力监控的一环,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定期抽查企业的安全状况。
单纯对评价报告的评审不足以真正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还需要将这种监控落到实处,即组织专家组对安全评价报告涉及的对象进行抽查,以断定评价报告所反应内容是否属实,或者企业是否在中介机构做出评价报告之后,根据中介机构意见进行整改,或单方面改变企业的安全现状。目前,广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正进行这方面的尝试。这样,中介公司应该定期向所在区县汇报评价情况,并且在受理业务时,知照当地的安监部门,以利于安监部门进行抽查。但是,由于这一工作涉及诸方面的协调和利益的整合,作为政府似乎现阶段还无意推进该项工作制度的实行。
4 小 结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建立将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亦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合作建设的过程,这其中民间社会团体包括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将随着市场经济健康而迅速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政府应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发展中需不断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在配合政府监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律,树立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中介服务形象,这是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