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掘必探”,顾名思义就是在煤矿井下只要有掘进施工就必须朝前进行探水,将探水工序贯穿于巷道掘进的全过程。它不仅对防治水害卓有成效,而且对释放煤层瓦斯、探查煤层地质变化情况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就河南而言,经过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年产能在15-30万吨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已告结束。这些小煤矿尽管隶属了省直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但其自身仍是小煤矿,并且前身大多又为资源整合改造矿井,不同程度受被整合关闭煤矿的老空水威胁,且未进行过正规的地质勘探,水文地质资料不完整,采空区与积水位置不清或不全,虽然一些小煤矿也曾补编了水文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图件,但内容大多过于简单,指导性和针对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推行 “有掘必探”十分必要。
一、要充分认识“有掘必探”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客观正确理解实施“有掘必探”的必要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厌战情绪;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恪尽“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之守,既不懈怠,又不作假,更不应付、凑合,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认认真真地扎实做好“有掘必探”工作。
二、要有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不得少于6人,还要根据探放水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懂得专业知识,并有在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实际经验,具备应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技能。探放水人员的工资要实行单列,且工资与探放水工程量挂钩,按工效计酬。严禁使用采掘作业人员兼顾探放水。
三、要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钻进能力小的钻具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水。探水钻的数量要保证在2台以上,并根据矿井开掘工程作业头面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性能、类型要有所区别,以满足不同条件下的探放水需要,同时还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钻杆。
四、要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保证探放水效果。按照“有掘必探”的规定,每一掘进工程在开工前都必须结合实际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作业规程》,或把探放水作为必要章节写进《掘进作业规程》中。探水钻孔的布设和超前距离等重要技术参数要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酌情掌握钻孔密度。探放水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探放水设计》(以下称《设计》),必须严格依据《设计》中规定的探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进行探水,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探水方向必须与掘进方向相一致,以免造成超前距离和帮距缩小而突遇老空透水,如果发生偏离,需及时进行补充钻探。特别是在水害“有疑区”探水时,矿井测量和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导,确保探水钻孔准确达到靶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