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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新模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2日


    7、各项罚款由安监局统一出据,交财务处执行,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8、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标志产品的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每半年考核评比,对管理好的前三名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从集团公司奖励基金中列支。
    暂行规定下发后,各使用单位和生产制造部门迅速展开了对照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当作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公司物质部、综机管理中心、非煤产业处、机电处、生产处等部门严把产品的采购审批程序关、使用关、生产制造关、工业性试验关和改造验收关,使此项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展开。
    在接到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技装[2001]23号)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济宁办事处(鲁煤安济办监[2002]7号文)《关于开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通知》后,集团公司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各矿分管物资供应的矿长、科长和非煤产业负责人及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人会议,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规定,要求生产、使用部门在安监局统一领导下组织专门小组对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使用、库存和生产情况全部进行了统一登记造册。
    对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做了以下安排:
    1、1992年以前投产的矿井配套的设备几乎全部没有煤安标志,尽管我们已向原生产厂家索取,但因生产厂家转产、更名或产品型号淘汰,甚至有些厂家破产或根本未办理,所以一直没有结果。目前,此类产品一直在井下使用。对这些产品要求使用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维修人员责任制,强化了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打算在以后的大修及改造时尽可能地逐步淘汰。
    2、目前很多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在申办煤安标志,且煤安办已予受理,但尚需接受现场抽查和抽样检验后,才能发证。如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技装安[2000]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要求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而我公司在用的进口产品全部无煤安标志。目前,外商正在积极办理,在其取得合格资质后,我们将及时补齐煤安标志。
    4、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的煤安标志产品生产单位已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单位名称与标志证书上的单位不相符。我们将要求厂家提供与现在单位名称相符的标志证书,并及时予以更换。
    5、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初期,新研制开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在未取得煤安标志前进行井下工业性试验时,必须具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工业性试验证。并由使用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试验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本单位安监部门的监督下方可允许试验。
    6、对于大修或技术改造的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产品,原煤炭部煤办字(1993)第196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检修主要设备应持有国家煤炭主管部门颁布的检修许可证。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新的规定前,暂时执行此规定。
    7、对照已公布的第一批煤安标志产品目录,现有产品名称不对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煤安标志的产品,需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山东煤矿安监局技术装备处汇报后,方可允许订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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