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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新模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2日

 进入2002年以来,兖矿集团公司安全形势不错,至今未发生一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可以说,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功不可没的。
    公司早在2001年9月就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确定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了学习贯彻,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以兖矿集团安发[2001]491号文下发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检查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其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重申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安全标志产品范围。
    三是矿用产品必备证件。详细介绍了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和工业试验证。
    四是对产品的安全监督监察步骤与方法。其中包括产品的设计、矿用产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产品订购与出厂验收、产品的安装、调试、使用、产品的检修、改造及煤矿重要附件和仪器、仪表的检验等的有关规定。
    五是各业务处室管理职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及各单位安监部门、生产处、综机管理中心、物质部、通风处、非煤处、技术中心、机电处、基本建设处以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六是组织措施。集团公司特成立了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安全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是奖罚规定:
    1、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并对本单位负责范围的矿用产品负责。要针对本单位的业务职责范围,做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已购置及正在使用的纳入安全检查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要统一核查登记,凡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一律停止发放、使用。核查结果报安监局备案。
    2、各单位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前10日内必须将“工业性试验证”和产品技术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主持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签订“工业性试验协议”。未经分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局批准而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单位,查出后除停止试验外,给予主持试验单位及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各单位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和订货关,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志(三证一标志);各单位在签购销合同前必须填写“购置(检修)矿用标志产品资质审批表”,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登记,经审查证件合法、有效后,方可签约。否则,给予合同发生费用总额的3~5%的罚款。
    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的15日内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方能从事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依法使用安全标志,否则按产品售价的3‰进行罚款。
    5、各单位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对目前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查出后,将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的3%进行罚款。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6、各安全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地方管理部门罚款的,集团公司安监局对被罚单位,再按罚款额的2~3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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