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预防检修制度》等六项机务管理制度
发 文 号:(80)交水运字1028号
发布单位:(80)交水运字1028号
1.船舶发生事故后,不论其性质属船员责任事故,或非船员责任事故,在船舶的港后,轮机长(大副)应向主管机务部门正式提交“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这个报告书的格式,由各局机务部门拟定。
2.轻微事故和隐性事故,应写入轮机日志(航行日志)和安全活动记录本(表)内,船舶的港后,向主管机务部门作口头汇报,但性质恶劣的隐性事故,根据机务部门的要求,也须填写“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十、如因机损而造成的海损事故,应填写“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一份,连同海损事故报告书,由船舶的驾驶部门一并报送所属港航监督部门。如因海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按规定不作机损事故统计,但也须填写“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附于海损事故报告书内,由船舶的驾驶部门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十一、船舶和机务部门对任何机损事故应如实反映,不得谎报和隐瞒。
十二、“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由轮机长(大副)负责填写经部门讨论,由船长审核签署后按时报送,不得拖延。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三、机务和安全部门在接到船舶的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程度和性质,派专人上船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和分析,在研究分析事故的过程中,主机务部门视情况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会同船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主管机务部门对发生机损事故的船舶,确认有修复可能和有修理价值的,应尽速采取修理措施,并将直接和间接损失数字填写于报告中。
十五、各单位对机损事故,都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机务部门应对船员同责任事故的当事人,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的预防及检查
十六、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地进行思想教育,建立和贯彻有关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船员的技术水平,掌握事故规律,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机械安全运转。
十七、船舶领导,必须加强对所属船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责任心,树立爱护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主人翁思想,并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组织群众及时讨论,制订本船预防事故的措施。
十八、要提高警惕防止敌人破坏。
十九、机务部门应按月或季对船舶机损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事故材料,必要时应通报所属船舶,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十、为了有效地防止事故,船舶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日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内容,传达事故通报,检查、分析本船发生的各种事故和不安全因素,学习讨论有关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指示文件。
附件6: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报废管理办法
一、船舶的报废直接影响运输、生能力的变化。各企事业单位应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对船舶精心维护,保证其应有使用年限,从船舶实际技术状况出发,考虑到运输、生需要和国家新船建造能力等情况,全面衡量,慎重对待。
二、船舶申请报废的条件:
1.船舶使用期未满或者遭受重大事故,严重影响航行生产安全,且无修复值价者。
2.船舶使用期未满,但技术、经济性能很差,存在严重缺陷,不适应运输、生需要,又无技术改造价值者。
三、船舶申请报废,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论证书应包括:
1.对船体、主机、锅炉、电气设备、专用设备、辅机等各种主要设备的技术鉴定。
2.当前运输、生产需要和营运使用性能等。
3.对报废或修复作出分析比较。
四、船舶报废应按计划进行,各企事业应编制船舶报废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在前一年6月底前编好报部。
五、各企事业单位应在船舶报废前,填写船舶报废申请表(见附表)及技术经济论证书,按船舶报废批准权限,呈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船舶报废批准权限:
1.货、油轮载重吨满1000吨以上,客货轮总吨满1000吨或功率满1500马力(1马力=735.498瓦)以上,运输拖轮功率满1000马力以上,驳船载货量满1000吨以上;港口、航道、航务工程用拖轮功率满400马力以上,起重船能力满30吨以上,挖泥船生产能力满400立方米/时和斗容满4立方米以上,打桩船桩架有效高度在35米以上,驳船满500吨以上,均需报交通部批准。2.凡上述各类船舶其吨位、功率和生产能力分别小于1.款所列者,由各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自行审查批准,报部备案。
七、报废船舶的动力装置、助航、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等,应由船舶所属单位根据其技术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留用。对可利用的应尽量利用,并应经财务部门作价入帐,不能利用的由各企事业单位的物资部门统一处理。
八、凡船舶因生产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退出营运、改变用途者。亦须按第六条中的1.2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该类船舶改变用途后再报废时,则按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九、各 单位的船舶机务部门是船舶报废和改变用途的主办部门。
十、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运输、港作、航道和航务工程船舶,自批准之日起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