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79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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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79)劳总锅字18号
发布单位:(79)劳总锅字18号
进行(不低于5℃)。冷弯试验应从经热处理后的一只气瓶筒体上,横向截取宽度不小于25毫米的圆环,将其等分成三条,在常温下平稳加压矫直,取其中一条做为试样。试样的制作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232-63《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的规定。弯心直径按表4确定。
表4(略)
试验时,应使圆环的外表面受弯曲拉伸,经180°弯曲后,试样受弯面及侧面无断裂、裂缝或起层即为合格。
15.在鉴定时,若高压气瓶的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瓶体机械性能试验、金相组织检查、底部解剖检查、压扁试验或冷弯试验;焊接气瓶的主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主体材料机械性能试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有不合格的,准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试样再做一次。
气瓶按本办法和10条经爆破试验不合格,高压气瓶低倍组织检查如有白点,均不许复验。焊接气瓶主体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如不合格,可在缺陷的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以双倍的检查长度,再做一次检查。
附录2
气瓶水压试验规则
1.为了统一气瓶水压试验的方法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2.凡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气瓶,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水压试验。
3.气瓶进行水压试验前,内部必须彻底清理,同时进行内、外部检查;新制造的气瓶要逐个测定重量。
4.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遵守以下各点:
(1)气瓶灌满水后,在试压以前,应停留一定的时间,以排除瓶内残留气体。
(2)试验环境气温和试验用水温度不低于5℃。
(3)气瓶与操作人员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
(4)试压系统不得渗漏和存留气体。
(5)试验时,应先升压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再缓慢升压,如无渗漏现象,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下的持续时间:对新制造的高压气瓶,不得少于1分钟,定期检验的高压气瓶1~2分钟;新制造的低压气瓶不得少于3分钟,定期检验的低压气瓶不得少于5分钟。
(6)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如使用单缸试压泵进行水压试验,活塞的起始和终止位置,均应在同一死点上。
(7)不应连续对同一气瓶重复做超压试验。
(8)试压泵上应装有2只级别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压力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9)气瓶称重衡器的最大刻度值,应为常用称重量的1.5~3.0倍。气瓶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在做水压试验的同时,应进行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容积残余变形率(略)用下式计算:
(略)
式中:(略)─容积残余变形值,毫升;
(略)─容积全变形值,毫升。
用内测法测定容积残余变形时,容积全变形值用下式计算:
(略)
式中:A─试验时总压入水量,毫升(实际测定);
B─试验管路在试验水温和试验压力下的压入水量,毫升(实际测定,不包括管路容积。在5~40℃范围内任意水温下的实测值均可;不同试验压力使用同一管路时,应按不同试验压力分别测定;管路的几何尺寸改变时应重新测定);
V─气瓶实际容积,毫升;
(略)─试验压力,公斤/厘米2;
(略)试验压力及试验水温下的水的等温压缩系数(见附表)。
附表:水的等温压缩系数
表1(略)
续表1(略)
表2(略)
表3(略)
表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