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雇佣条例 1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提出续订雇佣契约,或按照新契约再行聘用,而该等契约有下开情形者--
(a)续订或新订契约之条款,不论有关该雇员之职位与受雇地点,及其他雇用条件方面,均与该雇员解雇前所订契约之同类条款相同;及
(b)续订或新订之契约将于有关日期或该日期前生效。
如雇员无合理理由而拒绝接受,则不得因解雇而享有遣散费。
(3)倘雇主在有关日期不少于七日前,以书面向雇员提出续订契约,或按照新契约再行聘用,而该等契约之条款,不论有关该雇员之职位与受雇地点,及其他雇用条件方面,根据上述书面所列之细则,与该雇员解雇前所订契约之同类条款,内容(全部或部分)有所出入,但有下开情形者--
(a)所提出之工作对该雇员适合;
(b)所提出之雇用条件与前比较,并无不及之处,及
(c)续订或新订之契约将于有关日期或该日期前生效。
如雇员无合理理由而拒绝接受,则不得因解雇而享有遣散费。
(4)倘有关日期适逢休息日或假日,则第(2)款(a)段与第(3)款(c)段提及有关日期之处,应解释为指该休息日或假期之翌日。
(5)雇员如在下列情况下离职,不得因解雇而享有遣散费--
(a)在雇主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所给与之通知期届满前,事前未得雇主同意而离职;或
(b)未根据第七条之规定,给与雇主一笔款项以代替通知。
第三十一D条 (1)为执行本部之规定起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雇员方可视作遭雇主解雇,但本部另有规定者除外--
(a)雇主非根据第九条规定之情况,不论给与或不给与通知或以工资代替通知,终止该雇员之雇佣契约;
(b)如上述属定期契约,雇主在约满后不再按照同一契约与其续订;或
(c)如雇员有权因雇主行为不当而终止契约,并根据第十条之规定不给与通知,或以款项代替通知而终止契约。
(2)为执行本部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雇员不得视作遭雇主解雇--
(a)雇主与其续订雇佣契约,或按照新雇佣契约再行聘用该雇员;及
(b)由旧契约所订之雇佣期间终止日起,续订或新订之契约即行生效。
(3)为使第(2)款之规定适用于适逢休息日或假日终止雇佣期间之契约,如续订或新订之雇佣契约于该休息日或假日翌日或之前生效,则视作于旧契约所订雇佣期间终止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E条 (1)如雇员受雇之契约条件订明,雇员之薪俸须视乎雇主是否将其受雇担任之工作分配予该员,则为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B条之规定,如雇主在连续四个星则之期间内起码有十二个正常工作日,未有将此等工作分配予该员,而根据契约该员因此无权领取此期间之工资,则在此情形下,该员即作为被停工论:
但如在任何期间,由于雇主闭厂,或由于休息日或假日,以致工人未获分配工作,则在决定工人是否已被停工时,此期间不得列入计算。
(2)如工人被停工而未因此领取遣散费,则雇佣契约之连续性不得视作中断。
(3)就本部而言,关于雇员由于被停工而有领取遣散费之权利方面,“有关日期”,指第(1)段所指之连续四个星期届满后之任何一日。
第三十一F条 第三十一B条不适用于下列各类人士--
(a)雇主乃雇员之丈夫或妻子;
(b)任何外工:
(c)(已撤销,见香港法例一九八五年第七十六号第六条。)
(d)任何人士,其为受雇于香港政府以外之政府,并为该政府所统治国家之国民或公民者;或
(e)在不妨碍(a)段之原则下,任何受雇于私人住宅工作或工作与私人住宅有关之家庭佣工,而雇主乃其父亲、母亲、祖父、祖母、继父、继母、儿子、女儿、孙儿、孙女、妻子或丈夫与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儿子、妻子或丈夫与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女儿、兄弟、姊妹、异父或异母兄弟、异父或异母姊妹。
第三十一G条 (1)除本部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雇员所得之遣散费,其计算方法为:雇员根据连续性契约为雇主工作每满一年(未满一年则按比例计),可得下开款项,得于任何情况下,遣散费最高不得超过有关日期前十二个月所赚取工资之总额--
(a)如为按月计薪雇员,可得该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之三分之二;
(b)如属其他情形,可得该雇员从最后上班之三十个正常工作日中选出其中十八日之工资。
但雇员亦可选择以有关日期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平均数计算。
(2)如雇员受雇之工作非属体力劳动性,因裁员而遭解雇或停工,而于裁员或停工时其所赚取之工资每月超过一万零五百元,但在此之前一年内,有任何一段期间之工资不超过一万零五百元者,其月薪未超过一万零五百元之受雇期间应可有权领取遣散费。
(3)就本条而言,根据连续性契约受雇之期间,不得包括总督根据第三十一B条第(1)款所指定日期前八年以外之受雇期间。
第三十一H条 如雇员已接获雇主通知终止雇佣契约,但在该通知期限未届满时参与罢工,以致雇主有权因其参与罢工而视其雇佣契约可毋须通知而予以终止,而雇主且因此项理由按第三十一C条第(1)款所述终止其雇佣契约,则该款之规定不适用于是项契约之终止。
第三十一I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雇员--
(a)由于本部之规定,有权领取遣散费;及
(b)由于--
(i)其雇佣契约之条款规定,有权按照其服务年资领取年积金;或
(ii)有公积金计划或安排存在,因此有权根据其规定领取一笔款项。则该员之遣散费应扣除其所领得年积金或公积金之款额。
(2)就第(1)款而言,从公积金领得之款额,应不包括归还雇员本身供款之部分(如有供款者),以及该款所应得之利息。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