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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发 文 号:国发〔1979〕100号
发布单位:国发〔1979〕100号
3.凡危害严重而没有采取防尘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开式生产,应该首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大幅度地降下来,然后纳入各部门和地方规划,逐步从根本上解决。
4.对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继续巩固,争取做出新的成绩;曾经达到现又回升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复到国家卫生标准。凡有防尘防毒设施,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被损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尽快修复和改进,要在一九七九年内使防尘防毒效果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业”的防尘防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树立样板,作出规划,积极解决。对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的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结合技术改造,考虑迁、并或转产,一时无法迁并改造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控制尘毒的危害。
6.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推广无毒无害生产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尘防毒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动劳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对于随着生产发展而产生的新尘毒危害,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同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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