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分项计划完成不够均衡。个别省局和分局全年总监察工作日、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没有按期完成,未能实现时间过半、完成计划过半。有的虽然实现了监察执法计划总量完成过半,但监察执法计划的分项计划完成进度不平衡,分项监察工作日和监察执法矿次完成比例有的过高、有的过低,监察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区煤矿建设项目存在未经核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手续等问题,有的还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个别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未落实到位,存在职责不清现象,特别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挂靠资质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差,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及时。部分地区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有的资源整合煤矿还存在边整合、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省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开展不够;一些煤矿企业在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没有及时申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个别企业仍存在逾期不依法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象。有的省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基础管理工作仍较薄弱,有的仍未建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不能全面反映煤矿企业持证情况和矿井基本情况,有的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颁证情况进行定期公告。
(四)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省局和分局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上半年未安排或未完成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与此同时,有些地区地方监管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监管工作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对隐患的督促整改、对矿井的复产验收等工作把关不严。
四、下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求
下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总局和国家局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全年监察执法计划的完成,努力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以及8月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总局、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精神,继续深入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各项要求,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以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为抓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科学执法,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执法,认真落实监察执法计划。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1〕5号)要求,突出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等重点,统筹安排好下半年监察执法工作;要明确各项监察执法任务的时间安排、监察内容、责任处室、工作要求等,在确保全年执法计划完成的基础上,保证各分项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但调整后的计划指标不得低于全年监察执法计划的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量化考核,及时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察执法成效。
(三)深化治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推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贯彻落实,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责任;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检查评估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将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要继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格进行处罚,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认真开展“打非”工作“回头看”,不断增强“打非”合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
(五)突出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防治等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认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完善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要求;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标准,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技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监察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总局、国家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监察执法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要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对纳入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做到真兼并、真整合。
(七)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安全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对尚未领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限期办理,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持证生产;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发现不能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等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八)积极推进,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成果,集中抓好第二阶段整合技改工作和第三阶段管理强矿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九)加强检查,推动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及时发现地方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要加强对监察建议和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及时反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和意见,切实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十)创新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水平。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山东鲁中分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分局和湖南局监察执法相关经验,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并加强对地方监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不断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及时总结推广监察执法先进经验,健全完善监察执法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要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积极指导煤矿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要继续积极推进示范矿井建设,通过示范矿井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中小煤矿机械化水平。要采取座谈研讨、专家会诊、技术培训等形式,督促和帮助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进一步增强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2011年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