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发 文 号:(87)交河字325号
发布单位:(87)交河字325号
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按承运人批准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编扎牢固,并将编扎后的实际规格在货物运单“托运人确定重量或体积”栏内记明。托运船舶和其它水上浮物,应提供被拖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度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并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托运人如需在被拖物上加载货物,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并按规定承担运输费用。
拖运木(竹)排,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承运人应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如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舶及其它大型水上装置等)应另行签订有特殊条款的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三十八条 每件货物重量或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按笨重、长大货物托运和承运:
沿海:重量3吨,长度12米;
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2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笨重、长大货物的标准可另行规定。
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应在货物运单内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并在货件上标明。
装载笨重、长大货物、甲板货物或其它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因装载笨重、长大货物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卸船后应由收货人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下列10类货物属于易腐货物(包括易变质货物);
(1)鲜蔬菜类;(2)鲜水果类;(3)鲜鱼介、卤鱼、藻类;(4)鲜肉类及动物油脂;(5)鲜冰蛋类;(6)鲜乳、乳酪类;(7)鲜薯类;(8)浓缩胶乳;(9)冰;(10)性质极易坏变质的其它货物。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时,应与承运人商定允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并记入货物运单“特允事项”栏内。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物的,应在签订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或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商定冷藏温度;临时托运的,应在托运的当时商定,并记入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
承运人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航行中所需淡水供应,对所供淡水,按规定收费。
运输有生动、植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第四十条 在开办集装箱运输航线上运输精密、易碎、价高及其它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承、托运双方应积极采用集装箱运输。
各种裸体运输的金属锭、块、型材和各种易于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以及鲜活、易腐和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的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集装箱”戳记。每张货物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也可以一箱拼装几张运单的货物。
整箱运输的集装箱,托运人在装箱前应对集装箱箱体进行检查,如发现箱体漏光、污染、明显破损等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质量的,应调换好箱装货,并按货物积载要求装箱,保持箱体的平衡、稳定。实载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的额定载重量。装妥后负责封箱(自备封箱材料),并将铅封印文和集装箱号码分别记入货物运单的“特约事项”和“发货符号”栏内。按整箱办理的集装箱货物免制运输标志,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凭铅封进行交接。按“港到港”方式办理拼箱运输的货物,应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制作运输标志、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应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
由收货人负责拆箱的,应及时拆箱、卸货、清扫、回送,造成箱体污染、有异味的,应比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配装在船舶露天甲板、船楼甲板和通道等无固定遮蔽部位的货物为甲板货物。配装甲板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货物性质或不适合在舱内积载的笨重、长大货物均需配装在甲板上;
二、按照运输习惯,可以配装在甲板上的耐湿、耐晒、耐冻的货物;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对按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应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记明“托运人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承运人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甲板驳免盖)。
沿海航线的蜜蜂运输,除按上款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附录四)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调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空驶的;
三、其它原因,经承、托运人双方协议采用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的。
采用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时,承、托运双方应另行签订有特约条款的运输合同。
承运人利用包船、包舱的空余吨位加载其它货物时,应在包船、包舱的吨位中扣除加载货物的吨数。
托运人不得利用租船从事营业性的运输。
第五节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自理装卸船舶及其它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整船装运的货物,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安排在其专用码头或其它地点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作业。托运人或收货人因劳力、机械不足,商请承运人支援时,也视同自理装卸。
自理装船和自理卸船的货运手续统一由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办理,承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对自理装卸的船舶,承运人应将船舶动态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承运人负责取送驳船的,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取送,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保证船舶的安全靠泊,按船舶要求积载和装卸货物顺序进行作业,并在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队)的装卸作业。为了加速船舶周转,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签订合同,实行船舶速遣和延滞费用奖罚办法。
收货人自理卸船的,应于卸船完毕时,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活动物、污秽品、有害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舶(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四十四条 对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办法交接:
一、凭铅封交接:
1.对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计件运输的货物,起运时由托运人负责施封,到达时由承运人卸船的货物,由到达港会同船舶、收货人共同拆封。对卸入港口库(场)、趸船的货物,应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共同监卸、计数;
对需要收货人到场拆封、监卸、计数的,到达港应于船舶作业前一天将船舶的指泊地点及开工时间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准时到港办理交接事项、如届时未到,到达港应再联系催促一次,如仍不到港时,视同弃权,即由到达港会同船舶拆封,并指派理货员代表收货人进行理货计数,编制普通记录证明。收货人应承担有关理货费用。
对船舶到达时,发现铅封破封或船舶补封的,船舶应与到达港或收货人计数交接。
2.对起运时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施封,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船舶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
二、计数交接:
起运时由港口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船舶同收货人计数交接。
三、凭装载现状交接:
托运人认为不封舱,不押运的货物,可凭装船作业完毕时货物在船舱内的原始状态交接。
四、对托运人自行派员押运的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不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货物的性质或发现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航舱、库(场)或货物本身进行检疫、洗刷、薰蒸、消毒,并承担船舶滞期损失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由于漏收、错收,发生运输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天内结清。在起运港发生的,由起运港和托运人负责清算;在到达港发生的,由到达港和收货人负责清算。
第四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长江、黑龙江及内河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航运(航务)管理局决定;沿海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港务局决定。跨航区货物的停装、限装由交通部决定,采取停装限装措施时,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也应通知。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月度或月度以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或月度以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货运变更计划表(附表八)〕,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四十九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送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
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可向到达港或换装港的承运人提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违反运输限制的货物,不办理变更,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提出货物运输合同变更要求书(附表九),并随附提货凭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商得托运人或收货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原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在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变更后的运输费用,于货物交付时,由承运人按有关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除另有约定者外,承运人在履行合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一元;托运人在履行合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一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各自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但由于第四十八条一、二、五项原因造成的运量或货源落空,免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违约金。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已备妥运力,托运人未按运单规定的时间、数量和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应按落空的货物每吨偿付一元的违约金。
承运人或托运人应于货源或运量落空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对方提出“索取违约金要求书”(附表十),逾期未提出的,即失去要求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承运人应负责赔偿,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六、非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外,托运人自行押运的货物,因照料不当的损失以及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和易腐货物的变质;
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或第二十九样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向收货人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逾期天数占运到期限总天数的% 应 偿 付 违 约 金
50%以下 为装、卸费或运费的5%
50-100% 为装、卸费或运费的10%
100%以上 为装、卸费或运费的20%
属于港口责任的违约金按该批货物所收装,卸费的百分比计算;属于航运企业责任的违约金按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
对免费运输的备用包装和有生动植物的饲料属具等,承运人不偿付违约金。
对水水联运货物和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及逾期责任,由承、托运双方另行商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收货人自动放弃要求偿付违约金的权利:
一、货物交付后的次日起,四天以内没有提出的;
二、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收货人两日内不提取货物的;
三、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船舶到达卸货地点的次日未开工卸货的,或由收货人负责取送船(驳)、船(驳)到达锚地后收货人未派船拖取的。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错运、错交、应负责将货物追回,运至原定的交货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因而发生的调运费用由承运人负责。如补运逾期,还应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五十四条 因承运人责任逾期运到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后,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它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托运危险货物匿报品名,隐瞒性质和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或托运普通货物时未向承运人声明所含有害物质的性质和程度;
三、错报笨重货物的重量;
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够、内部支衬不当等;
五、货物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
第五十六条 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经催提、查找,满三十天收货人拒不提取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即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的三十天内负责处理该项货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如托运人不在限期内处理,承运人可将该批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或体积,可以进行抽查或复查,如实际重量或体积与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或体积不符时,运输费用按实重或实际体积计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支付衡量费。
第五十八条 除另有协议者外,托运人未在货物承运的当日付清起运港的港口费、运输费以及联运货物的换装费:收货人未在货物交付的当日付清到达港的港口费,到收运费、中途垫款等,应自结算之日起算,按欠付款额向承运人支付每天5‰的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 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封舱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的货物,卸船时舱封完整,装载现状和船体完好,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均由托运人自行处理。
起运时由承运人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卸船时发现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除证明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外,由承运人负责,但卸货时,由于定量关不准,或卸货后不具备复点条件而发生的货物件数差数,由收货人自行负责。
第六十条 集装箱运输的交接责任划分:
一、由托运人装箱施封的集装箱,交付时铅封完整,箱体完好,以及托运人在装箱前未按第四十条规定对箱体进行检查,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托运人自行处理;
二、由托运人装箱施封,交付时发现破封或补封,及箱体破损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由承运人负责;
三、由承运人负责装箱施封的,交付时发生的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由承运人负责。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对易腐货物、有生动植物,未按约定或规定的运到期限运抵到达港,以及冷藏船装易腐货物未达到约定的冷藏温度造成货物变质,由承运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由于排方责任造成散排、漂失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部分散失时不退运费,全部散失时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因拖方责任造成散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清漂费、重新扎排费和未清回的散失木(竹)排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拖带船舶和其它水上浮物,因拖方责任造成被拖物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运人负责;因被拖方责任造成本身、拖轮和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拖方和被拖方都有责任造成对方和第三者损失的,应按各自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十四条 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配装的甲板货物,在沿海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航行的船舶发生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过失造成者外,承运人均不承担责任;但在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内水航行的船舶发生的浪损、落水以及承运人的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
第二节 货运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溢余、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附表十一)。在货物发送前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收货人编制;在货物交付时发生的,在交付当时由承运人会同收货人编制。对川江和某些内河河心作业,收货人船边现提的货物,发现货差,承运人和收货人在当时不能理清货差具体品名时,可以在交付货物后的三天内核实品名补编货运记录,逾期不再补编。
第六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承运人可会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编制普通记录(附表十二):
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内容不符;
二、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