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农牧渔业部
关于远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及渔船进出口“联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84)交水监字1796号
主送:(略)
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现对渔船的进出口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的船员,统一由渔港监督部门考试发证。对进出口的渔业船舶,凭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渔船船员证书办理“联检”或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
二、对出国的渔船船员,应按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76)交船监字1055号《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及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渔船船员的政审报批手续,并统一由港务监督签发海员证。
三、对于开往国外港口或从国外港口回国的渔船,统一由港务监督、边防、海关、卫生检疫进行’联检”由港务监督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如始发港或到达港无“联检”单位,出国渔船应先驶往就近的有“联检”单位的港口办理进出口“联检”。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