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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锅局【1984】63号
发布单位:劳人锅局【1984】63号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1、6条要求,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劳人锅局【1983】38号文对此进一步明确了所需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备案程序,即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现根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坚持按劳人锅局【1983】38号文件的要求,将三类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并应将备案申请函随同设计文件报送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作为证明.
二、根据中央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设计备案有关问题下达的文件和要求,不宜超出我局【1983】38号文件的要求.为考虑当地的需要有超出时,其超出部分一般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约束力.若涉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应事先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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