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过去采用统一的标准,且规定得过细过死,不便于企业按照各自不同的劳动条件合理地进行发放.为了正确地使用和更合理地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本着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有关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
二、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的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以及不同的劳动条件,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同品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于特殊工种,如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等,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防护用品.
四、对在易燃、易爆、静电、明火等场所作业的工人,不能发给化纤织物的防护用品.
五、防护服的式样,要以能预防机械的勾、挂、绞、碾等伤害为前提,不能不顾安全需要,单纯追求款式美观;更不能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
六、为使企业能更自主、更有效地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中的作用,今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一律改由企业自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198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