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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护【1984】23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4】23号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判定生产车间内工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的根据。就用这一标准,便于有重点、有计划地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作为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也不适用于矿井井下作业和露天作业。
各地区、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高温作业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
UDC 331.82.001.33
GB4200-84

(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略)
2.2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2.3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温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表2  高温作业分级(略)
附录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
劳动时间率(%)=───────────×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录B(参考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略)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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