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建质[2004]148号
发布单位:建质[2004]148号
当年当月当日至三年后的当月当日。
(七)发证机关:加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八)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需要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铅印体,不得手工填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订购
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我部联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联系人:王剑飞
联系电话:010-68394153,68393740。
传真电话:010-68393740
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填写以下回执(见下页)订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订购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