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办发〔2003〕082号
发布单位:国办发〔2003〕082号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一节 建立起管理属地化、
指挥一体化的应急救治指挥管理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行政区域为范围,建立起高效、统一、分级分工负责的属地化医疗救治指挥管理机制,由上述地方政府负责管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创造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等医疗救治机构正常运行的环境,保证具体医疗救治任务的实施,满足区域内群众的救治需求。同时,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管理事权和职责的基础上,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确立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政府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所有卫生资源的职能、责任和权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医疗救治管理体制。
第二节 调整运行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
调整运行机制。一要在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医疗救治机构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保证正常运营。二要实行传染病人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三要进一步完善防治结合机制。做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发挥好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对控制传染病的预警和哨点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传染源。
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紧急救援机构、传染病医院(病区)等公共卫生机构。各级政府要保证医疗救治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支持医疗救治机构、救治信息网络、救治指挥中心建设,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被紧急征用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酌情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支持。
具体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研究制定。
第三节 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依法加强对医疗救治体系的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执业行为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机构激励机制。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工作绩效与补偿水平相结合,健全考核制度,促进医疗救治机构强化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医疗质量,降低成本、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第四节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
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推进医疗救治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减少冗员,确保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的合理工资水平和其他待遇,稳定人才队伍;适当确定略为富余的人员编制,超出部分可用于安排医护人员轮换到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工作,使传染病医院医护人员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七章 建设成效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计划取得以下成效:
体系更加完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紧急救援中心覆盖率由46%提高至100%;建立起服务城乡、以传染病救治为主体的医疗救治网络,市(地)建立1所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医疗救治需求量大的县建传染病病区;建立起一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基本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体系。
水平明显提高。整体上改变医疗救治条件落后的面貌,较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的要求。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立起国内领先、与国际水平接轨的一流医疗救治基地,在临床、科研、教学工作中发挥中心指导作用。市(地)级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均符合应对烈性、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并较大程度提高医疗设备的现代化装备水平。通过重症患者监护病房和负压病房的设立、急救网络的完善、信息系统的应用等,提高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为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提供保障。
布局趋于合理。市(地)级救治机构拥有符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传染病病床3.2万张,与所辖人口传染病医治需求相适应;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床从过去的2.9万张增加到5.1万张,扩大农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基本改变原来传染病医疗救治资源主要集中在东、中部城市的格局。
附件: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附件:
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本着中央制定政策、原则和标准,地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布局和建设方式,并按一定标准组织实施的要求。现提出以下项目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项目建设指导原则
(一)紧急救援中心。
在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依据城市的人口和救治需求等因素,设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对已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在现有急救中心基础上,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填平补齐,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救援能力;对没有急救中心的城市,要按照紧急救援中心的功能、标准设置,利用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一般不新建。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运行,也可依托于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50万人口(城区人口,下同)以下的城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4辆,其中负压车1辆;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8辆,其中负压车1辆;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15辆,其中负压车2辆;2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30辆,其中负压车3辆;大于400万人口的城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配置救护转运车50辆,其中负压车5辆。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心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5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建筑面积3000-7000平方米;100万-2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200张,建筑面积7000-14000平方米;200万-4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200-400张,建筑面积14000-21000平方米;4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600张,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按病床数的4%设置;100万-400万人口的按5%设置;400万人口以上的按6%设置。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150万人口以下城市设4间病房,150万-250万人口的设8间病房,250万-350万人口的设12间病房,350万人口以上的设20间病房。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医疗救治中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起示范、指导作用。
2.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区。10万人口(全县人口,下同)以下的县,设置病床8张,建筑面积320平方米;10万-2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2张,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万-3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5张,建筑面积600平方米;30万-5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20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30张,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置病床40张,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传染病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各地参照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种方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已有传染病医院(病区)但不能满足救治条件和环保要求的地区,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或置换迁建;没有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地区,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改建为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改建为符合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后备医院;县级传染病病区可分县建设,也可几个县集中建设一个,还可与地级市传染病医院(病区)合并建设。
全国建设传染病医院(病区)病床8.32万张,其中负压病床304张、重症监护病床1360张。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紧急救援中心。
1.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医疗救治信息网络、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工作人员值班用房、急救车车棚或车库、急救教育培训用房等。2.急救网络应合理布局,急救半径应控制在8km以内,保证接到报警后,救护车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并保证回车率小于3%。3.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在紧急救援中心的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急救车冲洗消毒站。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
1.传染病医院病床应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2.建筑面积指标。(1)传染病医院(病区)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
建设规模
(床位数)
8-30床 40床 60床 100-500床 600床 建筑面积指标40 45 50 70 80
(2)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应为:门急诊部14%、住院部42%、医技科室19%、保障系统10%、行政管理7%、院内生活8%。3.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每100张病床设置1间。4.传染病医院选址和建设用地。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院址应离人口密集居民区和公共场所一定距离,且交通比较方便、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宜低于35%。5.建筑要求。(1)传染病医院(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规模小、用地允许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单层建筑。(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根据需要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3)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为:县级传染病区,技术工艺路线采取简易生化处理(加消毒)方式;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技术工艺路线采取二级处理(加消毒)方式。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