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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108号
发布单位:安监管技装字[2003]108号
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由企业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调整,并检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
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五、参考与引用文献
本指南参考并引用了下列文献的部分内容:
(1)ILO/OSH 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局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OHSAS 18001:1999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5)OHSAS 18002:1999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实施指南
(6)BS 8800:1996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
(7)日本劳动省告示:1999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
(8)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 4801: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9)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 4804: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则、支持技术及通用技术指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录
(提示性资料)
建筑企业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作业活动分类及其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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