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发布单位: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配置,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其产品必须经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2000年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按照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进口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凡已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全[1999]55号)要求及时换证。凡新申办《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先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具体发证事宜将另行通知。
五、各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要求。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大部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已满,我局拟定于2001年11~12月份,对各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换证工作。需要换证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换证工作。需要换证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提出申请,于2001年10月底,报送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64897068;传真:(010)64897068。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检测检验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和服务行为,按照“公正、求实、科学”的原则严格监督和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