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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青安办[2001]19号
发布单位:青安办[2001]19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安办[200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委(建设局、建设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公安局(公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近来全国的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不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为我们的安全生产再次敲响警钟。燃气行业作为国家、省、市明确要抓好的“五个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之一,其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责任重大。去年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市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了全市城市燃气市场整顿工作,并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整治。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使市内四区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从整治的情况年,各区(市)燃气市场整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区(市)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没有根据要求制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是对燃气市场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督监察制度不健全,建设审查制度执行不力;三是一些燃气经营者缺乏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的意识,只顾眼前利益,轻视安全生产,更缺少安全资金投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燃气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搞好我市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各部门和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燃气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看起应负的职责,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01]15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在辖区内建立针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非法经营查禁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相应部门、个人。
二、 各区(市)要制定和实施好本地的燃气行业规划,根据本次市场整顿暴露出的问题,调整现有液化气站布局,通过兼并、关停等措施,淘汰小型液化气站,逐步实现规模经营。针对目前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多、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水平低的情况,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站。对规划内新建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1995年青岛市人大颁发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证,照发放程序。首先由申办单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及附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审批手续,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经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到市燃气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一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一年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换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三、 各区(市)要完善燃气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所属燃气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互协调,加强审批审查,严肃查处燃气行业各类违章行为。建立责任明确、依法监管、反应迅速、长效持久的监管机制。对于因检查、管理、监督不到位和查处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 各区(市)要加大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时间截止到2001年11月30日。通过检查整顿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按各自职责范围办理相关手续。整顿后不合格的企业,由各部门按照职能进行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 要规范市场秩序,在加强燃气企业整顿的同时,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的管理,对乱设代供点、槽车直接充装等所不安全的违规行为,坚决取缔,给予处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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