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混凝土设备等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部决定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3.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5.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测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机。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实行安全审查认可。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 起重设备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第七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相应的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设备的资格。制造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起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办公室”申请安全监督检测,并将取得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经业主(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须将该设备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能等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设计和制造的程序进行方案和各阶段设计审查后,才能制造样机;样机经检验合格后,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在经过工业性试验后,必须经电力工业部鉴定部门对产品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产品方能进入水电建设工地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验收(出厂或现场验收)必须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第三章 安装拆卸
第十二条 安装拆卸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办公室”申请,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取得《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业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大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需经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并还需“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后发给《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
其它等级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后,由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起重设备由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修理起重设备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和设备的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存入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制造资质证》制造企业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第十六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各类起重机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安全准用证期满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测,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条 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测: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
三、超期服役,经整修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五、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测,必须按国家对起重设备安全检测标准和规范的内容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拆装和制造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质检中心”考核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机构,取得起重设备检测资质证,才具备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受检起重设备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上报“办公室”申请裁决,“质检中心”为仲裁单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安装、拆卸和制造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办公室”、“质检中心”和各级检测机构以及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单位,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因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水电建设起重设备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监察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
第六条 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
2.缆索式起重机;
3.门式起重机;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
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2)每日作业前检查有下列项目:
a.各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报警装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6.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和结构强度试验。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设备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证》。
六、《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安全准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安全准用证》的管理由“办公室”和“质检中心”负责。
二、《安全准用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质检中心”和取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视情况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吊销其《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抽查主要对《安全准用证》取证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见第七条第三款,检测内容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进行。
被抽查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和被检设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测:
1.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
3.超期服役,经过整修或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4.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5.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第三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的管理
第九条 拆装许可的管理
一、《拆装许可证》等级
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整机拆卸安装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装许可证》),并按照《拆装许可证》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拆装许可证》分为一、二两级,其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规定如下:
1.一级
(1)具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0kN·m及以上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0t及以上缆索起重机,200t及以上门机,20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总拆装量不少于8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20人,其中应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各工种人员;
(3)具有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工作5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各2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机具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2年内,在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作业范围:可承接相应类型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业务。
2.二级
(1)具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0kN·m以下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0t以下缆索起重机,200t以下门机,200t以下桥式起重机,总拆装量不少于5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2人,其中应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各工种人员;
(3)具有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工作3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机具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2年内在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作业范围:可承接相应类型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业务。
二、《拆装许可证》审批、发放
1.一、二级《拆装许可证》均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2.《拆装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申请《拆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拆装许可证》。
4.《拆装许可证》规定拆装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拆装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办法
1.取得《拆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拆装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装业务。对于无证、越级和跨种类承接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办公室”进行处理。
2.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二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3.《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年度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凡在规定的年度检查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拆装许可证》自行失效。
(3)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原颁发《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4.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要接受“办公室”监督和检查。
5.《拆装许可证》专证专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将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6.《拆装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拆装的技术和安全管理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拆装前必须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结合现场拆装机具情况由专业拆装队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拆装作业指导书。
二、大型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指导书(包括安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