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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5】219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219号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设计、制造检验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劳动部《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附件: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劳安锅局字【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局陆续收到一些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来函、来电,反映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7、8条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1.6MPa,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中规定不一致,并询问如何正确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问题.我局认为: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应严格按《容规》第27条的规定来确定.GB50028—93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1.6MPa是不妥的.
根据《容规》第27条规定,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C为设计温度,并根据该温度和液化石油气的组份确定最高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
以上意见,请通知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执行液化石油气储罐制造监检的锅检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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