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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特发【1995】176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1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布局已确定,原则上不另审批新的检验单位.
二、已经取得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的朝阳区锅检所、顺义县锅检所和房山区锅检所,请依照《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我局将结合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工作,检查整改情况.
三、经劳动部批准,我局今年将对市机械局锅检所、丰台区锅检所、通县锅检所和平谷县锅检所,进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审查.以上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准备.
四、执行《管理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劳安锅局字【19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我局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制定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实施.今后,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资格审查、复查及抽查时,要以该《管理规定》为准进行.为此,希望督促已经取得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的单位,认真贯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按《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申请增加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项目的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安锅局字〔1994〕33号文中的规定办理,在呈报申请时,须同时报送从事罐车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名单(注明毕业学校、专业、时间及职称、持证项目、证号)、检验场地、设施平面布置图、检测设备明细表、质量控制系统、管理制度及检验工艺.

附: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现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检验单位的人员应符合下述要求:
1、有二名以上持有R2证的检验员;
2、射线(或超声)、表面两种无损检测方法必须各有二名持证人员,且其中须各有一名持Ⅱ级证书.
3、至少有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等结构的校验人员;
4、至少有一名气体分析的理化测试人员;
5、有满足清洗、置换及其它辅助工作需要的人员.
二、检验单位的场地、设施及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罐体的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室(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无此要求)、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和防护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其场地及设施的消防和防护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2、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等附件的校验装置.安全阀校验装置应符合劳动部《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等附件的校验装置应能满足校验项目要求;
3、有气体分析仪、测量器具、静电阻测量仪表;
4、有罐体起吊设备以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工装等.
三、检验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应建立罐车检验质量控制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检验技术责任制,并按照检验工作项目制定检验工艺、操作规程.
四、检验单位除应按《规程》所规定的罐体年度和全面检验的内容完成检验工作外,还应负责下列工作:
1、罐体的清洗置换;
2、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
五、罐体的检验工作除应符合《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体的清洗置换、所有检验、检测及附件的校验必须有详细记录;
2、罐车的原始资料审查应包括罐车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装卸记录、检验报告等.
3、罐体的内外部检验发现的缺陷、无损探伤位置和应记录的缺陷在记录和报告上的标注要做到定位、定量、定性.对修理前后的检验,应分别出示各自报告.
4、安全阀的校验必须符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要求.新安全阀在校验时,还应测量其喉径.在做定期校验时,应进行解体检查,校验项目至少包括整定压力及密封试验压力.
5、紧急切断阀应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性能试验.
6、在进行检验和校验液面计时,必须根据罐车介质与校验介质的密度、压力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对罐车原配备的液面计,如果没有液面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没有附不同温度、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罐体检验单位应予以补正.
7、必须由计量部门进行校验的压力表、温度计等仪器,应由罐体检验单位负责送交检验,并索取有关校验证明.
8、每次年度检验都应在罐体上喷涂下次检验日期.
六、检验单位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出具报告,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应根据检验记录填写,不应有涂改;
2、报告的审核必须由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结论报告上的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检验单位的技术所长或总工程师.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检验工作及报告的审查工作见证应在各项检验记录中体现.
3、检验报告的附本与检验记录及有关校验证明应同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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