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旧城改造任务扩大,拆除工程逐渐增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是因拆房施工造成的倒塌、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自去年10月中旬以来,连续发生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这类重大事故6起。1993年10月12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锌厂工贸实业总公司建筑公司,在拆除该厂六层框架结构的二氧化硫车间施工中,因柱和墙体倒塌,造成4人死亡,7人重伤;10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拆迁工程处,在拆除该市供销社办公楼工程中,因墙体倒塌,砸断楼面板,7名工人随之坠落,死亡3人,重伤2人;11月5日,某一个包工队在湛江市拆除广东医学院的平房施工中,因墙体倒塌,压死4人,压伤2人;11月27日,四川省万县市云阳乡一个体包工者在带领工人拆除江苏省南通市医药二店的旧房时,因一混凝土大梁滑落,砸伤了4名行人;1994年3月9日,湖南一民工队在拆除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二轻太平手袋厂的一栋三层房屋时,因房屋整体倒塌,至5人死亡,6人受伤;2月5日,四川省广安县戴市镇也发生一起拆房倒塌事故,死亡5人,伤2人。
上述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不少地区和单位不重视拆除工程,缺乏管理;二是盲目施工,拆除工程既不编制方案,又缺乏技术安全措施;三是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营业执照的农民工干。他们不了解工程结构,也缺乏拆除工程的基本知识,加上图快、图省事,常常是冒险蛮干。以上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和人员的严重注意。
为制止这类事故的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建立健全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二、在拆除工程施工时,实行许可证制度。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在动工前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拆除许可证明,应具有下列资料:
1、拟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积及现状说明书或竣工图;
2、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
3、施工队伍状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对拆除垃圾的处理及对环境污染的处理措施)。
未取得拆除许可证明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拆除施工。
三、拆除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队伍承担,不得转包。需要变更施工队伍时,应到原发证部门重新办理拆除许可证手续,并经同意后才能施工。
四、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将被拆除工程的电线、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管线等切断或迁移。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
五、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该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当用控制爆破拆除工程时,必须经过爆破设计,对起爆点、引爆物、用药量和爆破程序进行严格计算,以确保周围建筑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六、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有专人监护,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夜间应红灯示警。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要设置溜放槽,较大的或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
七、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应采用推倒法,因特殊情况采用该方法时,应遵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2、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避到安全地方后,方可进行。
以上通知要求,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今后,如违反上述要求及有关规定,再造成拆除工程倒塌事故,特别是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