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自《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通过认真学习、贯彻《矿山安全法》,矿山企业依法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有所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了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但是,有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贯彻《矿山安全法》的工作进展缓慢,《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未能及时落实到位,矿山安全工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安全生产情况出现了恶化的趋势。为了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情况,国务院法制局和劳动部研究决定,在《矿山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开展全国矿山安全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检查内容
1.《矿山安全法》的情况;
2.各地和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落实到位的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3.各地制定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制订、完善和调整规章、规程、规范的情况;
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特别是新建的乡镇矿山是否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5.各地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安全条件的乡镇矿和其它小矿,是否已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进行整顿,进展如何;
6.矿山企业学习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矿长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矿山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9.矿山安全状况和伤亡事故查处情况;
10.《矿山安全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时间
1994年4月10日起开始检查,6月底结束。
三、检查的形式、步骤与要求
以自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从4月份开始,各地组织自检,5月底进行总结,6月份开始由国务院法制局和劳动部组织人员重点抽检。
各地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防止走过场。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在6月底写出总结报告,送国务院法制局和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