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理顺各部门关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免遭损失,特作如下决定: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业开发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办矿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矿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只允许一证一矿,严禁一证多矿。
开办集体所有制(乡镇)矿山要具备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与毗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有必要的办矿资金和技术力量;有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并按照开采方式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办矿负责人具有矿山生产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条件。对个体开矿采煤要严格审查,严禁违法违章开采。
对现有乡镇集体、个体矿山要认真予以清理整顿。整顿工作按照“责任到县,管理到乡”的原则,由矿山所在地的县长、乡长负责。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办矿条件的,必须予以封闭。
二、矿山安全生产实行各级领导正职负责制。各州(地、市)、县、乡的州长(专员、市长)、县长、乡长和矿山企业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矿山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矿山安全所需人员、设备的配置和所需资金的提取使用。经济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行业务保安制,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其第一责任者负责,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凡有乡镇矿山企业的乡(镇)须配备安全管理员。
三、为保证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矿山比较集中的州(地、市)、县,必须建立州(地、市)、县两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照省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矿山安全监测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要求,尽快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站)也要抓紧选调监测检验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及早开展工作。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施对本地区矿山危险性大的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
四、各矿山企业必须把安全指标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列入新的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生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考核指标要与企业承包者和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在企业升级、评选先进时,安全考核指标具有否决权。
五、矿山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安装、同时投产使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六、矿山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认真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技术培训要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法规,学习各种安全技术知识、管理规定和作业规程为主。各类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新入矿的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操作技术训练,做到应知应会,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严格执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凡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当矿长,并逐步将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扩大到国营矿山企业。
七、切实加强矿山救护工作。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对现有的矿山救护力量要进行认真整顿和调整,充实人员、更新设备、加强训练,提高救护能力。救护队的经费要切实保证,不准挪作它用。各矿山企业须按规定交钠救护管理费用。海北州、海西州的州救护队经费从所管区域内的各煤矿中按吨煤0.25元提取,由州财政直接划拨。
八、矿山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编报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施工工程计划,落实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工程所需资金,有重点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企业要从更新改造资金或维简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经费用于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征收煤炭开发基金的地区每年也要拿出不少于20%的资金用于煤矿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做到专款专用。
九、矿山企业须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尘毒和其他危害制定出治理计划,定期进行检测,分期治理,控制职业危害。对接触尘毒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职工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治疗。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工作的,不得录用。
十、为保证矿山井下生产一线骨干人员的相对稳定,矿山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工作积极、技术进步快的农民轮换工中择优录用一部分合同制工人,每年录用的比例不高于轮换工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一、加强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各级劳动、监察、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当地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因领导失职、管理混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