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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进一步搞好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劳矿字[1990]2号
发布单位:劳矿字[1990]2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发〔1984〕9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劳动部门必须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此我部曾以劳人矿〔1985〕2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这项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矿山设计未经劳动审查批准就交付施工;有些矿山工程竣工后,未经劳动部门参加验收并字签同意就擅自开工投产,甚至一些国家重点项目竣工也不通知劳动部参加验收。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管部门在三月十五日前将一九九0年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报送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今后每年年末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二、请负责组织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单位严格按照劳人矿〔1985〕2号文的规定提前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并报送资料。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不得据以施工;未经劳动部门参加验收并签字批准的矿山工程,不得投产。凡强行施工或投产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发生事故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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