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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船舶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武政[1989]90号
发布单位:武政[1989]9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船舶交易管理的通知
武政[1989]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船舶交易的管理,保证水运运力的合理流动,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如下:
一、市交通局应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船舶交易和船舶修造单位以非合同形式建造,在社会上出售的船舶(包括各类木质、水泥、钢质船、驳船、趸船,机动船等),加强管理。
二、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对申请进行交易的船舶应进行船质技术鉴定,对报废的船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拆船厂处理;对可进行交易的船舶,应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按质核定最高、最低限价。
三、在船舶交易前,买卖双方均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卖方还应持有船检部门出具有船舶技术鉴定书),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成交凭证和船舶技术鉴定书,到本籍港监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我市单位在外地购买的船舶,应持当地船舶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凭证和船舶技术鉴定书,到我市港监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成交凭证和船舶技术鉴定书的。应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权的机构重新办理船舶交易手续。船舶交易成交,应由卖方按成交价格总额3%的标准向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权的机构缴纳船舶交易管理费。
四、拆船厂只能经营废船的拆板和零部件;出卖整船应到市交通局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办理交易手续。从报废船舶拆卸下来的废旧钢材,由市金属回收单位统一收购;自找买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工商、物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管理。船舶交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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