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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及《关于贯彻机械电子工业部淘汰部分工业锅炉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89】296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89】296号
图底图上作出注销标记;
2.承担锅炉产品监督检验的各锅炉检验所,对项目表中的产品不得进行监检;
3.对项目表中所述内容如有不清楚的,请询问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机械工业第一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1 0.4-0.7吨/时工业锅炉
(1)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LSG0.4-8-A3
(2)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LSG0.7-4-A3
(3)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LSG0.5-8
2 1吨/时单纵气包管固定炉排锅炉
DZG1-8
3 2吨/时工业锅炉
(1)单纵汽包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DZG2-8
(2)单纵汽包水管活动炉排锅炉
DZH2-8
4 4吨/时工业锅炉
(1)卧式快装固定炉排锅炉KZG4-13
(2)卧式快装链条炉
KZL4-13-1
5 兰开夏、考克兰、康尼许锅炉
机械工业第二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1 卧式快装回定炉排锅炉KZG1-8
机械工业第五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1 LSG0.1-5 立式水管锅炉
2 LSG0.2-4 立式水管锅炉
3 LSG0.2-5 立式水管锅炉
4 LSG0.2-8 立式水管锅炉
5 THG0.2-5 立式水管锅炉
6 LHG -8 立式水管锅炉
7 LSG0.36-5 立式水管锅炉
8 LSG0.4-5 立式水管锅炉
9 LSG0.4-7 立式水管锅炉
10 LHG0.45-8 立式水管锅炉
11 LHG0.5-8 立式水管锅炉
12 LSG0.5-7 立式水管锅炉
13 LHG0.85-8 立式水管锅炉
14 LSG1-8 立式水管锅炉
15 WSG1-8 卧式手烧炉
16 WNG1-8 卧式手烧炉
17 KZG1.25-8 手烧快装炉
18 LHG1.35-8 立式火管炉
19 WNG1.5-8 卧式手烧炉
20 KZG1.5-8 立式火管炉
21 WYG1.5-8 卧式手烧炉
22 WWG2-8 卧式手烧锅炉
23 WNG2-8 卧式手烧锅炉
24 WSG2.2-8 卧式手烧锅炉
机械工业第六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1.立式火管蒸汽锅炉
LHE0.4-5
2.回定炉排蒸汽锅炉
KZG1-4
3.固定炉排蒸汽锅炉
KZG2-1
4.固定炉排蒸汽锅炉
KZHG1-8
5.固定炉排蒸汽锅炉
KGZ2-8
6.快装链条蒸汽锅炉
KZL2-1(1)
7.快装链条蒸汽锅炉
DZL2-13(1)
8.抛煤机蒸汽锅炉
KHP6-13/350
9.抛煤机蒸汽锅炉
KHP6-25/400
10.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SHZ2-8
11.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SZZ4-25
12.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KZZ4-13
13.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KZZ4-13
14.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DZZ2-8
15.振动炉排蒸汽锅炉
KZZ2-13
16.沸腾床蒸汽锅炉
SHE4-25
17.沸腾床蒸汽锅炉
SHE9-13
机构工来第七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1 抛煤机锅炉
SZP10-13
2 抛煤机锅炉
SPP10-13/350
3 抛煤机锅炉
SZP10-25/350
4 抛煤机锅炉
SZP10-25/400
5 老结构振动炉排锅炉
KZZ10-25/400
6 沸腾锅炉
KHE20-25/400
机械工业第九批淘汰产品项目表
KZL4-13 《AⅢ水火管链条蒸汽锅炉》
矿山安全监察: 矿山安全
废止性文件: 自行失效
颁布日期: 19890316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
房山区、门头沟区劳动局,矿务局工农区办事处:
为了有效控制乡镇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依照劳动部劳矿字〖1989〗2号《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先制定了《北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同时将劳动部劳矿〖1989〗2号《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
1.劳矿字〖1989〗2号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的通知
2.北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3.乡镇煤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附件一
劳动部关于印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矿字〖1989〗2号
(一九八九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近年来,不少地方结合乡镇煤矿的整顿,试行了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实践证明,实行这一制度,对保证乡镇煤矿矿长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改进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部在总结各地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密切合作,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元月十七日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乡镇矿山矿长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推动乡镇矿山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保乡镇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矿山矿长(包括乡镇办和村办矿山的正、副矿长,个体或联营采矿组织中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下同).
第三条 任职条件:乡镇矿山矿长必须具有相当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有从事矿山井下或露天采场工作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并能坚持经常下井(采场),经考试(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颁(签)发的《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申报:申报人必须向矿山所在地乡政府领取《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申报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交由乡政府统一向县(区)劳动部门申报.
2.审查:申报登记表经县(区)劳动部门会同乡镇矿山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由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乡镇矿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查并进行考试(考核).
3.发证:经审查、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地、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乡镇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否则要追究任命单位负责人和无证任职者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取得《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并担任现职的乡镇矿山矿长,由于不认真贯彻安全法规,不履行职责,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机关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成绩,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为进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发证工作,可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由各地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提高.对发证机关不负责任乱发证书或从中营私舞弊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统一印制《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申请登记表》,报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北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提高乡镇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乡镇煤矿的稳步发展,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照劳动部《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国营煤矿、乡镇办、村办和个体或联营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
第三条 乡镇煤矿的正、副矿长(承包人、负责人或代理人),都必须在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才有资格指挥生产.
第四条 乡镇煤矿矿长的基本条件:
一、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煤矿井下生产特点,具有一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三、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矿山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能够经常深入井下,经考试合格者;
四、文化程度较低,但从事煤矿工作多年(五年以上),有丰富的生产经验,经考核能胜任矿长工作者.
第五条 《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程序:
一、乡镇煤矿企业向所在乡镇的劳动保护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矿长安全资格证申请表》,经审查后由区、县劳动部门会同煤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乡镇煤矿矿长,区、县劳动部门按《乡镇煤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培训、考试;并据考核情况,报请市劳动局审批,由市劳动局统一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允许在30天时间内补审一次;补审仍不合格者,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未经复审的资格证书逾期自行失效.
第七条 凡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所管矿井因不认真贯彻安全法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由区县劳动部门报请发证机关收回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按《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第八条 现有乡镇煤矿必须在今年上半年配备持有由市劳动局签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矿长,方准许继续办矿.否则,勒令停止生产,要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和无证任职者的责任;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凡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易地任职,但要征得当地煤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登记表"的填写,由劳动部门据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执行.对在一年时间内登记次数超过四次的,取消其矿长资格;所在矿停产进行学习、整顿,直至矿长重新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后,由有关部门验收复工.
第十一条 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申请表》,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
乡镇煤矿矿长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一、矿井顶板管理
1.熟悉掌握采掘工作基本安全技术知识.
2.掌握本矿地质情况,合理布置采掘巷道.
3. 了解井下顶板岩石性质,有针对地加强顶板管理和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
4. 能识别冒顶预兆,懂得防止冒顶事故的方法及处理冒顶的措施.
5.能根据本矿地质情况,生产能力和安全状况制定回采、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并能合理地组织实施.
6.掌握掘进、回采工艺过程及各工序安全技术、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
7.掌握矿井巷道维护方法和安全技术要求.
二、矿井通风、瓦斯、防尘管理
1.了解掌握井下空气成份,有害气体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控制手段.
2.熟知瓦斯爆炸的原因、条件和预防办法.
3.熟练掌握井下沼气、二氧化碳气体含量的测定.
4.掌握《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对有害气体的浓度规定及防范措施的规定.
5.懂得矿井通风的基本知识,能布置通风系统和了解掌握使用通风设施.
6.懂得井下粉尘的产生、危害和综合防降尘安全技术知识.
三、爆破与凿岩
1.懂得炸药、雷管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规定.
2.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3.掌握凿岩的有关技术安全知识.
四、机电、运输
1.了解矿井提升、运输和行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了解矿井常用机电设备的性能.
3.掌握《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各类电气设备运行、维修、操作的有关规定.
五、矿井防火与防水
1.熟悉矿井火灾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2.了解造成矿井水灾的原因.
3.知道矿井涌水的几种水源.
4.能识别矿井透水预兆.
5.掌握探放水的安全规定.
6.能制定本矿防火、防水的安全措施.
六、法律、法规方面
1.了解《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
3.了解我国刑法中对责任事故处理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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