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安技处:
现将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安字〖1989〗1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