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扭转当前矿山事故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局面,现经国务院批准,省、地(市)两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参照一九八二年(82)国函字35号《国务院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下达的暂定编制分配方案(附后),适当增加人员,达到暂定编制标准。所增人员从党政机关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选调,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编制由劳动部门通过转变职能、调整编制结构,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特此通知。
附:国务院(82)国函字35号文件关于全国各地矿山巡全监察人员暂定编制分配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