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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发 文 号:京人工(1988)40号
发布单位:京人工(1988)40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局财务处、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理费
每人每月8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二、防暑降温费
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
本通知从1988年6月起执行。提高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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