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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87)化生字第1174号
发布单位:(87)化生字第1174号
单位留底,一份交铁路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到站交收货人。”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 罐车编号;
2 进厂日期、罐内余压残留介质量;
3 进厂检验情况、罐内体部分检查内容包括:外观、密封性能及各部件。
4 气密性试验时间,试验压力、试验结果及检查人;
5 充装时间,充装前复验情况;
6 封车时间、封车压力、封车后净重及封车人;
7 充装单位名称;
8 上次检验(大、中修)日期。
第三十八条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条件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2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介质不符者,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4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5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品种者;
6液化石油气和氨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7罐车内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8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9罐车底架定期检修超期未修者。
第三十九条 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全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第四十条 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第二章第九条执行。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罐车充装量称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接单(见附件二):
1 关闭压力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2 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3 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4 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气压力);
5 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第四十二条 罐车卸料时注意事项:
1 卸料前必须对罐车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见附件三);
2 罐车运行到用户后应及时将料卸净,并将空车及时返回,用户不可将罐车当贮罐和气化罐使用。(罐车管理办法天数,按照《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
3 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 温水加热升温或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4 返回的罐车其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cm?2?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5 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等,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和卸力记录随车返回。
第四十三条 充装和卸料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物料的管线应采取固定式金属管线,若采用软管,并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第四十四条 罐车的充装和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作业时应在铁路线上设置防护标记或信号,出现下列情况严禁充装和卸料:
1 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 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
3 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第六章 罐车的检修
第四十五条 罐车的检修包括对罐体和底架的检查和修理;
一、罐体部分的修理周期:
1 大修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周期同步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 必须进行大修);
2 中修每年一次;
3 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
二、底架、专向架、制动装置和车钩缓冲装置部分的检修要求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考核,获得检验资格人员承担。
第四十七条 罐车的检修内容和要求:
一、小修:
1 检查罐体外表面及各附件腐蚀情况;
2 检查罐体及各附件(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温度计、阀门、管件连接件等是否完好无损、可靠、无泄漏;
3 压力表半年校正一次;
4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妥善处理;
二、中修:
1 进行小修所规定的全检修项目;
2 检查罐体外表面腐蚀情况,罐体与车架、遮阳罩、操作台螺栓紧固情况 ;
3 对安全阀进行清洗、检查、修理、刷漆和定压校验,合格后会同主管和安全部门铅封;
4 检查清洗气、液相阀门、紧急切断阀和液面计;
5 校对压力表,温度计;
6 检查各螺栓的腐蚀情况,必要时更换;
7 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中修后,应用情性气体进行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试验,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中修后按第三十九条进行密封试验。
三、大修
1.进行中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情况,并测定壁厚;
3.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焊缝、伤痕,对内表面焊缝100%进行磁探或着色检查,对外表面焊缝和角焊缝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部位应作磁探或着色检查,上述部位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检查,必要时用射线和超声波探伤进一步检查。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4.对接焊缝未作100%无损探伤的罐车在第一次大修时按第二十三条第2款项目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按原设计制造标准,以后的大修检查项目按本条第3款进行;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返修的焊缝及补焊区应进行无损检验,并进行局部或整体热处理,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6.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罐体水压试验,试验完毕后,进行干燥处理,并按本条二、中修第7款要求进行置换和密封试验;
7.检修或更换各附件:
(1)检修或更换所有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等)、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和液下管等;
(2)更换人孔部分垫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车严禁使用橡胶垫片);
(3)检查修理遮阳罩、操作台;
(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的附件应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进行改装。
8.罐体按规定进行除锈刷漆,并在罐车性能标志下面喷写大修日期;
9.检验罐车自重。
四、使用中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对罐体进行内表面检查,发现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磁粉探伤或着色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各次检修内容应有详细记录,大、中修的质量检验记录要存档。
第四十九条 罐车检修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进入罐内前,应进行置换,并作含氧量和残余有害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检查时应使用电压12或24伏的低压防爆灯。罐体动火时要办理动火手续,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罐内和动火都必须有指定人员进行监护。
第五十条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和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其它介质的罐车,在按大修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对罐体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评定,并提出罐体报废、返修、改为它用或继续使用(包括下次大修时间)的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有关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罐体停用时间超过一年者,使用前应按大修内容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 罐车变更装运介质时,需经厂技术总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和秩路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罐车发生大量泄漏、着火、颠覆、撞车、爆炸等重要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检查。修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罐体报废条件
1.罐体内外表面严重腐蚀,实际壁厚小于等于理论强度计算壁厚者;
2.罐车因事故造成罐体变形、破裂、罐体表面严重损伤或经技术鉴定无修复价值者;
3.罐车报废后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七章 罐车的运输
第五十五条 经确认充装记录和罐车运输交接单完整的罐车,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十六条 液化气体罐车在运输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监护,押运人员对其所装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必须熟悉,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押运人员必须从企业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中选派,企业安全部门审查后颁发押运许可证后方准押运。
第五十八条 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到编组站时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挂运,同时要对发运、路经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这几方面作详细记录(见附件四)。
第五十九条 押运人员应携带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同铁路部门及有关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第六十条 罐车到达用户后,押运人员应与用户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内容见附件二)后,方准离车返厂。
第六十一条 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充装有毒介质的罐车在运输中各编组站应优先挂运,以便缩短站停时间,挂有液化气体罐车的列车要加挂守车,以便于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第六十二条 运行中发生严重故障的处理:
1.发生严重泄漏时,铁路部门与押运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组织抢救,装运易燃介质的,要立即切断周围火源;
2.根据泄漏程度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口向逆风方向疏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
3.液化气体生产和使用单位同铁路部门应在当地政府协调组织下建立联系,以便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凡未注年号的,均指现行标准。标准修定后,自生效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
本规程每四年修改一次。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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