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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9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06]8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5-31
实施日期:2006-06-01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证件作废.
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安全助理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证件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报,经原培训单位,发证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持证人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遗失作废,1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训规模,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所有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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