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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9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06]8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5-31
实施日期:2006-06-01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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