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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
对音量超过标准的喇叭和擅自安装的警笛、警报器予以拆除。
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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