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附:
北京市企业女工劳动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保护女工的利益,是党和政府的的一贯政策.过去,我市一些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办法,对保护广大女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作用.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实行承包责任制、计件工资制度后,女工劳动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为此,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奴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四、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让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改善她们的劳动条件,帮助她们解决哺乳问题.
五、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占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六、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小时;生双胎的,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半小时.哺乳时间如何安排,由企业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女工比较多的企业,要逐步设置哺乳室、托儿所,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妇女卫生室.
八、企业在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制度中,要防止女工不适当的加班加点,要注意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九、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市、区、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酌情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