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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对北京建筑院为高压蒸汽锅炉房与公共浴室毗邻建造的技术措施事的复函

发 文 号:【83】市劳锅字第185号
发布单位:【83】市劳锅字第185号

北京建筑设计院:
你院关于《为高压蒸汽锅炉房与公共浴室毗邻建造的技术措施事》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所拟定的以下技术措施:
一、在平面布置上须将泵房、软水间等附属房间放在锅炉间和公共浴室之间.
二、锅炉房附属房间和公共浴室结构的地上部分必须是独立的,并在两相邻外墙之间留不少于100MM的缝隙,作法如伸缩缝.
三、两相邻外墙应为370MM的实心砖墙.墙上不得开洞和装设门窗.
四、锅炉间仍需按规定采用轻型屋顶(一般不超过120kg/M2或布置一定面积的天窗,作为泄爆措施.
以上技术措施,望在设计中认真执行.今后在锅炉房改建时亦应参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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