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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90】217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90】217号
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70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则
第71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72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74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附录
1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1、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
2、气瓶的钢印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1-1-A所示,打在护罩上时,如图1-1-B所示.
(2)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1-2-A和图1-2-B
(3)制造钢印标记,也可在瓶肩部沿一条圆周线排列.各项目的排列应以图1-2-A中的指引号为顺序,即:
(1) (2) (3) (4) (5) (6)
ABC 12345 TP22.5 WP15 W52.3 V40.2
(7) (8) (9) (10)
S6.0 ○89.1 H
(4)检验钢印标记,也可打在金属检验标记环上,如图1 ─3所示.
3、检验字体高度应为5~10mm,深度为0.3~0.5mm.
4、检验钢印标记上,还应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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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年份│ 颜 色 │ 形 状
─────┼───────────┼───────
1990 │ 粉红色(RP01) │ 椭圆形
1991 │ 铁红色(R01) │ 椭圆形
1992 │ 铁黄色(Y09) │ 椭圆形
1993 │ 淡紫色(P01) │ 椭圆形
1994 │ 深绿色(G05) │ 椭圆形
1995 │ 粉红色(RP01) │ 矩 形
1996 │ 铁红色(R01) │ 矩 形
1997 │ 铁黄色(Y09) │ 矩 形
1998 │ 淡紫色(G01) │ 矩 形
1999 │ 深绿色(G05) │ 矩 形
2000 │ 粉红色(RP01) │ 椭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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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的符号和数字表示该颜色的代号.
2.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短形约为80*40mm.
3.检验色标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
附录
2 寒冷地区的划分
1、凡日平均温度最低值等于、低于-20@的地区,为本规程确定的寒冷地区.
2、 根据国家气象局提供的1971至1980年,全国气象台站日平均温程最低值-20@等值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画出寒冷地区划分线.包括:西藏自治区的阿里地区和那曲地区的班戈、申扎、聂荣、安多四县,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黄河以北以西各市、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石嘴山市、银川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不含辽东半岛).
附录
3 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1、技术鉴定的内容应包括:
(1)审查气瓶设计文件;
(2)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
(3)考查生产设备、检测能力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检测产品质量.
2、鉴定时用于检测产品质量的气瓶,由鉴定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从试制的产品中抽取,抽瓶数量不得少于20只.
3、产品质量的检测项目,按下表的规定.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的评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4、各项检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鉴定委员会应做出书面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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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气瓶 │检测气│ 焊接气瓶和液化 │ 检测气
│瓶数量│ 石油气瓶 │ 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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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外观、形状 │ │1、气瓶外观、形状和尺寸 │
和尺寸检查测定 │ │ 检查测定 │
2、螺纹检查 │ │2、螺纹检查 │
3、附件检查 │ │3、附件检查 │
4、钢印标记和颜色 │ 20 │4、钢印标记和颜色标记检查 │ 20
标记检查 │ │ │
5、气瓶表面探伤 │ │ │
6、硬度测定 │ │ 6、重量测定 │
7、最小壁厚测定 │ │7、容积测定 │
8、重量测定 │ │8、焊缝射线照相检查 │
9、容积测定 │ │9、水压试验 │
10、水压试验 │ │10、气密性试验 │
11、容积残余变 │ ├─────────────┼──────
形率测定*** │ │11、主体材料化学成份验 │
12、气密性试验 │ │ │
─────────┼───┤ 分析 │
13、主体材料化学 │ │12、主体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
成份验证分析 │ │ │
14、主体材料机械 │ │ │
性能试验 │ │ 13、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 │ 1
15、压扁试验 │ 1 │ │
16、底部和肩部解 │ │ 验 │
剖检查 │ │ │
17、金相组织检查 │ │ 14、爆破试验 │
18、爆破试验 │ │ │
─────────┼───┤ │
19、疲劳试验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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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成非破坏性检测项目的无缝气瓶中,抽取6只进行破坏性检测项目:其中1只用于压扁试验,1只用于爆破试验,3只用于疲劳试验,1只用于其他各项破坏性检测项目.
从完成非破坏性检测项目的焊接气瓶中,抽取2只进行破坏性检测项目:其中1只用于爆破试验,另1只用于其他各项破坏性检测项目.
是对调质处理的气瓶要求.
是对公称容积大于16升的气瓶要求.
附录
4 气瓶判废通知书
( )字 第 号
_________: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GB )的规定,经检验,你单位____
_气瓶共_______只已判废,
对其中的____只已做破坏性处理.特此通知.
检验员:(签字或盖章) (检验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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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号 │ 瓶 类 │公称容积│判废原因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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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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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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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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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一式二份,检验单位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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