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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9年8月16日下午14时55分左右,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在吊装钢构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经区政府同意,8月20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8月24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谈话询问、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钢构”)位于池州高新区栖云路深装(池州)产业园内,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盛静,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销售。深装钢构任命任启祥为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负责该公司运营及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9年8月16日,货车司机闵雷驾驶牌号为皖G-17065(皖G6507挂)的六轴货车到深装钢构装运已加工好的钢构材料。装运前,闵雷将货车开进了1#厂房油漆喷涂车间门口,车身与油漆喷涂车间门口平行放置。然后,深装钢构综合组班长、起重工汪福平带领操作工钱红兵和闵雷一起,使用油漆喷涂车间编号为1662、额定重量为5吨的桥式起重机对要装运的钢构进行吊运装车,车间副主任纪良好对吊装过程进行监护。14时40分左右,预定发货的钢构已全部完成装车。纪良好要求汪福平停止装车,自己去办公室开发货单。此时,货车装载钢构中心部位钢构已高出车箱箱体1m。

汪福平在纪良好走后,继续要求多装两根钢构(长度6800mm,材料规格H500*200*10*14,单根重量为553.38kg)。在钱红兵和闵雷不同意的情况下,汪福平指挥钱红兵在地面挂钩,汪福平和闵雷站在距地高度为3m的车箱内钢构上,汪福平在车箱尾部操作起重机遥控器进行起吊,闵雷在车箱头部进行辅助。14时55分左右,吊装最后一根钢构,钱红兵将两只起重钳分别夹住钢构两侧钢板。汪福平操作起重机控制器将钢构吊至车箱上,钢构落在车箱内最高处,由于钢构未能全部架实,钢构一头悬空,起重钳未完全松开。汪福平连续点动遥控器,起重钳带动钢构造成钢构重心不稳向侧边滑落,将车箱尾部的汪福平打至地面,紧接着钢构又滑下车箱,落至地面将汪福平颈部砸中。

事故发生后,钱红兵、闵雷在随后赶到的人员帮助下,使用起重机将钢构从汪福平身上移开。纪良好分别拨打了110和120报警,同时进行抢救。15时3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汪福平送到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6时40分左右,汪福平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装钢构法定代表人盛静向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了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局先后赶赴现场,对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妥善保护好现场,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及社会稳定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死者:汪福平,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34283019700812****,起重工,家庭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普丰村兴垅组6号。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钢构未架实,由于起重钳带动造成重心不稳,发生侧滑,汪福平被打至地面又被落下的钢构砸中颈部。

2、操作人员站在危险区域内作业,钢构侧滑时不能及时躲避。

(二)间接原因

1、深装钢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吊装完成后,员工不服从管理,在监护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制度不健全并且执行不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

3、深装钢构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不具备与操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职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汪福平在吊装监护人员离开后,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免予追究。

2、深装钢构总经理任启祥,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使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有效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建议处罚款18300元。

3、深装钢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操作规程、制度不健全并且执行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议处罚款200000元。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深装钢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吊装、用电、动火等较大风险作业要严格管控。

(二)深装钢构要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员工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严防“三违”现象发生。

(三)深装钢构要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全面排查风险和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四)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到实处,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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