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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0日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建一局五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防水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具有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建一局五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接受上级和总包方保卫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无能力解决和消除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总包方保卫部门通报。
三、对上级和总包方保卫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消除。
四、防水施工作业,必须到总包方保卫部门报批,经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五、负责防水施工作业警戒区的划分,设置禁火和通行标志,配备警戒人员,制止、劝阻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配备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防水施工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地点周边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
七、防水施工作业结束,应对施工作业场所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遗留下火源、火种后方可离开。
八、防水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下列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1、在配料间内使用电热器具、动用明火、吸烟的;
2、库房和配料房不分开设置,在库房内配料的;
3、配料时使用金属工具搅拌的;
4、在防水施工作业场所使用不带防爆灯罩的照明灯具的;
5、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建一局五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经签订必须遵守,否则将依照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建一局五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处罚。
 
总 包 单 位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防水施工单位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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