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网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鹿城区建设局委托,鹿城区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区管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接受区安监站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并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1、施工期间不发生一起四级(包含四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不超过一起;
2、施工期间不发生由构筑物坍塌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施工期间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大型施工机具、深基坑坍塌、火灾等责任事故;
4、施工期间达到 温州市 (省级、市级、区级、县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注: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二、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一)工程项目施工至以下阶段时,应书面上报区安监站组织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1、第一阶段: ;
2、第二阶段: ;
3、第三阶段: ;
4、第四阶段: ;
注:以上施工安全阶段验收位置可由区安监站安监员与工地有关人员商量决定。
(二)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筑施工企业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及施工安全四阶段验收评定单到区安监站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退还有关人员证件。
三、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器材。
(五)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创文明标化工地,如施工单位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市建设局温建建〔2003〕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
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即整改。特别是在抗台及防汛过程中药措施得力,提早制订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使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钢管、扣件、大型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高处悬挂施工用施备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行科学先进的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当前主要是要做好“三化”管理工作。
(注:“三化”管理是指现场组织规范化、施工操作标准化、生活管理正规化)
(八)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制订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筑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速度向市安监站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九)施工期间,及时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做好施工安全的各项整改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