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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7月06日  ♡ 收藏本页

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新规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核心修订内容与资质要求

新办法明确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检测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等。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根据承担行业领域数量有相应要求,且对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及职称人员比例有明确规定。

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但安全生产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自身负责。机构需建立服务与报告公开制度,并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明令禁止出租出借资质、挂靠转包项目、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不到现场开展勘验检测等多项违法行为。

强化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资质认可机关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确保每三年至少对认可机构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设定了详细罚则。例如,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服务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出具虚假报告的,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相关责任人将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面临行业禁入。

其他重要规定

办法指出,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对审批对象免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届满需延续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此外,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需变更业务范围时,需按规定向原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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