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之一情形的应对工作:
1.5.1 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5.2 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3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6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 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救援处置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1.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国务院和省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省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